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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检查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46页(619字)

指为保证劳动法律的贯彻而建立的监督检查制度。又称“劳动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关于工资、安全、卫生、福利、童工和青少年雇用以及涉及其他方面劳动条件等法律的执行。各国均重视建立这一制度。英国于1833年颁布的工厂法中规定设置工厂检查人员,改变此前工厂法未能贯彻的情况。美国萨诸塞州于1867年率先颁布劳工检查法,随后各州均仿效实行。法国于1874年,瑞士于1877年,德国于1878年,奥地利于1883年,比利时、荷兰、芬兰、瑞典于1889年,葡萄牙于1893年,卢森堡于1902年,意大利、罗马尼亚于1906年,西班牙于1907年,塞尔维亚于1910年,先后立法规定设立劳工检查制度。国际劳工组织成立宣言所包括的原则之一为:各国设立劳工检查制度(或称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法律的执行;检查人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国际劳工组织曾通过几个关于劳工检查制度的公约和建议书。在中国,新中国建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从1982年起,逐步建立了对矿山、锅炉和压力容器等多种专项安全监察制度。按照《工会法》(1992年4月3日)、《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的规定,工会有权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中国到20世纪90年代已初步建立起以劳动保护为重点,由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三种方式相结合的劳工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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