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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52页(543字)

解除婚姻的行政程序。在中国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离婚登记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形式之一。离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双方作出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3)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4)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的处理。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5)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讲清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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