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结合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56页(378字)
中国古代的一种法律公正。又称“礼法并举”、“礼法合一”、“礼法兼用”。该主张源于战国。荀子既“隆礼”又“重法”,成为礼法结合的先驱。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尤其是采取法家思想治国的秦朝灭亡以后,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意识到严刑峻法的不足,采用黄老学说,以道为本,兼取儒法两家思想。汉中期武帝时虽提出“独尊儒术”,但实践中沿袭了秦朝的法律。于是统治者在实践中探寻杂糅儒法两家思想的方法,逐渐形成以礼为指导、以法律来维护礼的正统法律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汉以后的立法皆以礼为指导原则,法律条文的创设和解释无不体现礼的精神。如《周礼》中的“八议”于魏时正式纳入律中、《晋律》中的“峻礼教之防”、《唐律》中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以及“一准乎礼”的思想,皆体现了礼与法的融合,成为后世立法者的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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