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提案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65页(775字)
指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草案的权利。立法提案权是一种特定性质的法律权利,通常由有关的国家机关行使,另外,议员以及重要的政府组织或公职人员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提案权。立法提案权通常也可以由立法机关自身来行使。立法提案权与法律制定权的分离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在实行权力分立的国家也是实行国家权力相互制约和平衡的重要机制。在中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