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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72页(662字)

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通称州、邦、省、共和国等)组成统一国家的制度。由几个成员国组成的国家通常称为联邦,或称“联盟国家”。联邦制的特点就在于除了在中央建有统一的政权机关外,各成员国也建有自己独立的政权机关,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并在很大的程度和范围上能自主地管理本成员国的事务。同时,还可依联邦宪法的规定,同外国直接发生关系。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联邦的公民。联邦最高立法机关通常有一院是以成员国平等选派代表为原则组成的。在联邦制国家必然存在两套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权力系统。为调整中央和成员国之间的这种关系,它们确立如下原则:(1)把有关国家整体利益的重大职权或从性质上来说由联邦中央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分给联邦中央国家机关专属所有或有确定基本原则的权力。像外交、军事、货币、领土、国籍、交通、邮电、度量衡、历法等权限都由联邦中央政府行使。(2)让成员国政府行使较大的权力,即除了联邦中央政府行使的职权外,其余的“剩余权”或“残余立法权”都由成员国政府行使。(3)确定联邦和各成员国政府共同行使的职权范围。上述权限分配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权力均势或权力平衡的原则实现的。这种均势或平衡一旦被宪法固定下来并在实际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所实现,就变成了相对稳定的联邦政体。联邦制的要义就是维持两个权力系统的均势和平衡。联邦政府权力的加强,也要求加强成员国政府的权力,而不是削弱它们的权力。在最近几十年来联邦制的发展史上,并行存在着两种发展倾向,即权力集中和权力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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