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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74页(1239字)

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之一,联合国组织内惟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原由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苏联(1991年后改为俄罗斯)、英国和美国,及6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1965年8月31日生效的1963年宪章修正案将非常任理事国增加到10个。自1965年以来,非常任理事国的地区分配是:亚洲2个、非洲3个、东欧1个、拉美2个、西欧和其他国家2个,任期2年,每年改选5个,不能连选连任。《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理会,其职能有两方面:(1)它可以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并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上述性质的争端或情势,可以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解决程序或调整办法。同时,任何会员国、预先声明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规定和平解决争端义务的非会员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得就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提请安理会注意。(2)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应做出建议或决定采取《联合国宪章》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的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做出建议或决定之前,为防止情势恶化,安理会可以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必要的临时办法。第41条规定的办法是不使用武力的办法,通常是经济制裁;第42条规定的办法是指军事行动,通常是军事制裁。安理会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定为战略防区的托管领土上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裁决;同大会平行并独立地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人选;就中止、恢复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向大会提出建议。安理会每一理事国须有常驻联合国总部的代表。安理会主席由各理事国依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安理会的表决原则是: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决定;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这种五大国一致原则,即否决权制度,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都可以否决实质问题的决议案。实践表明,投弃权票或投票缺席不被认为是否决。应邀参加安理会会议的非理事国的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可以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的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因此,安理会的决议对所有会员国有拘束力。安理会设有军事参谋团和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以及若干特设机构。军事参谋团由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负责就有关安理会支配的军队的战略指导、军备管制和可能的裁军问题向安理会提供意见和必要的帮助。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国组成,审议有关国家加入联合国的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告安理会。目前安理会的特设机构主要有维持和平行动部队和军事观察团以及根据安理会有关决议设立的制裁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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