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78页(784字)
指联合国的一个业务性专门机构。根据1972年6月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建议和同年10月联合国大会决议设立,并于1973年1月正式成立。它是联合国系统内惟一的一个完全致力于国际环境事务的机构。总部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它由一个理事会和一个环境秘书处组成。理事会有58名理事,皆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环境秘书处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领导。环境规划署通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环境规划理事会的各项决定;根据理事会的政策指导,提出联合国环境活动中期和长期规划,制定、执行和协调各项环境方案的活动计划;向理事会提出审议的事项以及有关环境的报告,管理环境基金;就环境规划向联合国系统内的各政府间机构提供咨询意见;通过联合国新闻系统向全世界人民报道世界环境状况与发展趋势等。它的活动内容主要有:环境评价,包括环境监测、资料查询和潜在有毒化学品登记,提出优先考虑的环境问题,包括人类居住区、环境卫生、资源保护、能源、海洋、环境与发展、工业与发展、防止沙漠化和自然灾害,支持性措施,包括新闻报道、教育与训练和技术援助,环境管理与环境法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有关机构经常举办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业会议,举办各种环境考察、训练活动,编辑出版《环境》、《工业与环境》、《独一无二的地球》等期刊和出版各种重要书籍、专题报告和资料。环境规划署自成立以来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它发起了区域环境海洋保护项目;促成了几项重要的全球性环境条约的谈判和缔结,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巴塞尔公约》(1989年)和《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等。1992年里约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要求增进和加强环境规划署及其理事会的作用,并为之规定了优先工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