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09页(211字)
又称“融通物”,对称于“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之外的物均为流通物。通常所说的物大多为流通物,可根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转让和流通,并得自由继承。根据现代经济理论,财产具有可流动性方能最大效率地发挥其价值,所以在依可流动性对物做出分类时,只要无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序良俗,应尽量扩大流通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