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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J.J.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14页(1680字)

【生卒】:1712—1778

【介绍】:

法国政治思想家文学家和哲学家。1712年6月28日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少年当过家庭仆役和店铺学徒。16岁离开故乡,流浪数年。1743年定居巴黎,成为百科全书派的一员。1749年参加法国第戎科学院征文,以《论科学与艺术》一文获头奖。他还先后完成《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论政治经济学》等着作。1756年隐居巴黎郊外乡村,逐步同百科全书派决裂。1762年,卢梭的政治思想代表作《社会契约论》正式出版。同年教育学着作《爱弥儿》也问世。由于《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被法国政府查禁,卢梭先后被迫流亡瑞士和美国。1767年回到法国。晚年完成自传体小说《忏悔录》。1778年7月2日在法国爱尔蒙维尔去世。卢梭具有平等思想,他尖锐地批判了封建专制社会中财产和政治的不平等。他认为在国家建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们过着平等的生活。随着人类自身的发展,人类逐步陷入奴役和掠夺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和平等,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了国家。然而,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进入了不平等的第一个阶段。由于国家和官吏的出现,人类进入了不平等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政治上的不平等。随着国家权力的腐败,出现了专利暴政和与之相联系的主人和奴隶的对立,从而进入了不平等的第三个阶段。封建君主专制社会是不平等的顶点。因为暴君把一切个人变成盲目服从的奴隶,所以人们以暴力推翻暴君,订立新的平等的社会契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卢梭主张人的自然平等,即生而平等,否认国王和贵族的特权地位;在确认私有财产权的前提下,主张财产尽可能地平等,国家应奉行扼制工商业竞争、对大私有者课以财产累进税的政策,并制定限制继承权的法律等等;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根据社会契约,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卢梭提出社会契约理论。他认为人民必须通过新的社会契约,建立一个合理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共同体,但同时每个人又获得了他所让渡的同样权利。卢梭把国家设想为一个公共人格,具有自己的生命和意志。国家全体成员的意志叫做公意。公意以人民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只着眼于共同的目标,所以永远是公正的。个人必须服从公意,从而才能达到服从与自由的同一。卢梭还第一次系统地阐发了人民主权学说。他指出,主权实质上由公意构成。由于公意只能是人民集体的意志,所以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的性质。他否认分权学说,抨击代议制,强调主权只能由人民集体直接行使。他的人民主权学说显示出比同时代思想家更为激进的民主性。在法律思想上,卢梭主张法律是公意的行为。社会契约赋予国家以生命,立法赋予它以行动。人民是法律的制定者,有权改变自己的法律。立法权同样是不可转让的。法律的对象是全体人民,它绝不考虑个别的人和个别的行为。法律的目的是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即自由和平等。人民的一切权利由法律定下来,所以人人必须服从法律。法律被分为政治法、民法、刑法以及风俗习惯和舆论四种。其中后一种最重要,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造精神。为了明确区分人民主权和政府权力,卢梭认为政府只是主权者(公共人格)和臣民(个人)之间的一个中间机构,它的权力来自主权者的委托,主权者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这种权力。政府必须遵循公意行事。政府的职能是负责执行法律,维护政治自由。最好的政府形式是选举的贵族制。为了维持主权的权威,防止政府篡夺主权者的权力,人民必须通过集会来考察政府。这种集会是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为了保证人们能够定期集会,他提出小国论。为了保证小国的安全,他又提出实行联邦制。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17、18世纪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近代平等原则和人民主权理论的系统阐发者。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91年宪法和1793年宪法都采纳了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主权属于国民以及法律是公意的表现等思想。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活动家也深受卢梭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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