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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19页(506字)

《尚书·周书》中的一篇,传统观点认为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史记·周本纪》说,吕侯受命“作修刑辟”。因吕侯又称甫侯,故又称《甫刑》。主要内容包括:(1)赎刑。凡定罪量刑有疑问,可比照相应的刑罚以铜赎免。(2)确立了刑罚原则。在“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的总指导原则下,又有若干具体原则,如“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即要严格比照已有判例来断案而不得任意擅断;“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即要认真调查取证,已废止的判例则不能再用;“听狱之两辞”,即对于当事人双方的陈辞,要兼听而不得偏信;“轻重诸罚有权”,即根据实际的案情灵活选用刑罚,做到“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3)慎用执法者。法官选任的标准一是“良”即操守良好,二为“哲”即通晓法律。法官最容易犯的“五过”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分别指倚权威行、假公济私、官官相护、勒人钱财、贪赃受贿。除上述内容之外,《吕刑》还追述了刑法的起源,以黄帝时代的蚩尤和苗民创制的“五刑”为源头,揭示了西周时执法是将判例成案分别附于墨、劓、剕、宫、辟五种刑罚之下,而法官从中“上下比罪”来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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