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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协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32页(679字)

是1975年以欧共体为一方,以西欧各国在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区域的原殖民地共70个国家为另一方,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成立自由贸易区的条约。条约规定欧共体单方面地给予该70个发展中国家以特惠待遇。1960年以来,欧共体从宽解释与利用关贸总协定第24条关于“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向地中海沿岸各国以及非洲、加勒比、太平洋西欧各原殖民地国家,签订不同程度与形式的“联系协定”,组成“泛欧自由贸易网”。这种“联系协定”用给予不同程度特惠待遇的方式,扩张经济势力。就对非洲和加勒比地区而言,20世纪50、60年代,欧共体用罗(建立欧共体)条约第4部分“海外领地”条款签订的“联系专约”,含有原宗主国对殖民地不平等条约的模式。60年代末这些殖民地宣告独立后,纷纷要求取消这种不平等的“联系专约”,先后缔约了两个温雅德(卡麦隆首都)协定,作了有利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改进。从1975年起经过这些国家的集体斗争,连续四次签订洛美协定。就1990年第四个洛美协定而言,主要优点有三条:(1)欧共体向公约签字国单方面提供特惠,给它们出口到欧共体的工业品与绝大部分农产品免除关锐、取消贸易限制的待遇。当然哪项产品是否有资格得到特惠,还要受欧共体特惠原产地规则的限制。(2)遇有这些国家出口的纺织品等产品因灾害而下降,欧共体以贷款或补助方式予以援助。(3)欧共体以财政援助方式帮助这些国家进行生产结构调整,扩大对外贸易。其实,欧共体也从中获得许多利益,它用这个经济圈保证了原材料来源和制成品的销售市场,增强了它在全球贸易中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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