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H.J.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41页(786字)
【生卒】:1822—1888
【介绍】:
英国法律史学家,19世纪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主要代表。一生的主要精力都用于研究古代法律。主要着作有《古代法》(1861年)、《东西方村落共同体》(1871年)、《古代制度史》(1875年)、《古代法和习惯》(1883年)、《平民政府》(1885年)等。《古代法》是梅因的代表作。作为一名历史法学派作家,梅因批判了曾经盛行一时的自然法理论,同时也不赞成当时流行的以J.边沁、J.奥斯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和分析法学。他主张用历史的、对比的方法分析法律的发展史,通过对法律发展史的研究来探讨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历史。梅因的人权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法律史的研究之中。梅因认为,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地美士第”进入“习惯”,最后到“法典”时代的演变过程。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即由个人依附家长到个人独立的运动。在运动的发展过程中,其特点是宗教依附的逐渐消失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主义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由此可见,梅因把人类文明的发展史看成是人逐渐获取自由的历程。他反对建构17、18世纪人权学说的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理论只不过是纯理论的推测,这个理论体系用语含混不清,混淆了“过去”与“现在”,论证抽象无力。但是,梅因并不否认自然法理论的历史作用。他认为,人类根本平等的原理来自“自然法”的推定。“人类一律平等”是大量法律命题之一,它随着时代的进步已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命题。他的“国际法”承认这种自然法对各个国家都具有共同的约束力,因此,他得出各国之间必须绝对平等的结论。他指出,独立的国家大小强弱不同,但在国际法上是一律平等的。梅因在细致地研究法律史的过程中,阐述了他对自然法、平等、契约、财产权等人权问题的基本看法。他的历史研究方法对后世学者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