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定宪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52页(483字)
“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对称。指由国民直接或者由其选出的代表机关间接制定的宪法,是以宪法制定的主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是以人民主权思想为依据而制定的。当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这类宪法。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假借人民制宪的形式制定的宪法,虽然也叫民定宪法,但这种民定宪法,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人民自己制定的宪法是有本质不同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从来就是民主制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才真正是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成文宪法的最早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民定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民定宪法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通过革命推翻旧的政权建立新政权,由新政权制定颁布的,如法国经过1789年大革命,推翻封建专制政权,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于1791年颁布宪法。有的是殖民地体系中分离出来成立新的国家而制定的宪法,如1776年北美十三个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体系而成立美利坚合众国,于1787年制定的宪法。还有的原来就实行民主政权体制,但都是不成文宪法,后来变为成文宪法而颁布的宪法,如瑞士各州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