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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物体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81页(627字)

指战争或武装冲突中非军事目标的物体。军事目标是指由于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的贡献,而且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效用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的物体。根据战争法规,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1977年《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规定,“攻击应严格限于军事目标”。“对通常用于民用目的物体,如礼拜场所、房屋或其他住处或学校,是否用于军事行动作出有效贡献的问题有怀疑时,该物体应推定为未被这样利用”。禁止“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如粮食、生产粮食的农业区、农作物、牲畜、饮水装置和饮水供应和灌溉工程,……而进行的攻击、毁坏、移动或使其失去效用”。“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装置,如堤坝和核电站,即使这类物体是军事目标,也不应成为攻击对象,……其他在这类工程或装置的位置上或在其附近的军事目标,也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从事以构成各国人民文化或精神遗产的历史纪念物、艺术品或礼拜场所为对象的敌对行为”。1977年《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也规定禁止对平民居民所不可缺少的物体进行攻击、破坏、移动或使其失效,保护文物和礼拜场所,保护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如堤坝和核电站。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对有关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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