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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94页(513字)

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一种具体形式。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采取的将其违法所得或非法所得之物、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和设施、违禁品等强制无偿收归国家所有或封存、销毁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中国《行政处罚法》在其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明确规定了这种处罚形式;在该法第六、七章中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将没收的非法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如原合法所有人请求发还的,应予以发还或予以赔偿,其余应当分别上缴国库或查封、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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