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性评价解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98页(740字)
指从法律的合目的性和价值评判的角度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的方法。包括目的解释和实体理由解释两种。按照目的解释方法的要求,如果解释者可以确定一项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其所在的整个法律的一般目的,那么在个案中对该规定的解释适用应当与其一般目的保持一致。这里的一般目的是评价性的,因为它为评价哪一种解释更为合理提供了根据。目的方法的基本预设是,在可供选择的解释方案中,有一种能更好地服务于制定法的最终目的。目的方法的适用条件是:(1)关于法律最终目的的证据没有歧义;(2)这种目的从法律的表面(明确或蕴含的)看是清楚的;(3)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立法者有意选择克减法律目的充分实现的实施性语言;(4)法律语言与选定的解释比任何其他解释都更为一致。应该指出的是,对于“目的”的含义,解释者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目的可能指事实上的历史目的,它体现于制定法表面,或者体现于立法准备材料之中,也可能指一种可归诸于理性、客观的立法者的目的。在法律解释实践中,目的方法可能被用于限缩法律规定,也可能被用于扩展法律规定。基于实体理由的解释方法是指,如果认为存在某种有价值的目标或事物状态,或者存在某种对法律秩序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正当概念,而这种目标、状态或正当概念更能为一种而非另一种解释所促进,那么就应该选择有利于促进这种目标,或者维持这种事物状态或正当概念的解释。实体理由一般产生于道德规范或相应的政策考虑,它往往相对独立于各种正式的法律渊源之外,其效力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或意义。在其他解释方法尤其是语义类解释方法因歧义、模糊等情况而不适用,法律的一般条款或其他评价性措词必须加以充实,或者需要解决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冲突时,解释者常常诉诸于实体理由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