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07页(277字)
又称“准血亲”。指本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该种血亲相同的亲属为自然血亲的补充,享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人类自古有之。旧中国曾将养父母与养子女、嗣父母与嗣子、嫡母与嫡子、庶母与庶子等都作为拟制血亲。现行《婚姻法》仅确定了两种拟制血亲:(1)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合法的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因继子女的父或母与其继母或继父结婚,以及继子女受到继母或继父的抚养教育而发生。《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