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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34页(498字)

公民对政府及国家公职人员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性意见并要求其改正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参政权,是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批评权可追溯到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言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第1篇强调指出,宪法保障公民“有向法定机关呈递其经个人签字的请愿书的自由”。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26条规定,德国人民有以书面向该官署或议会请愿或控告之权利。20世纪中叶以后,批评权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1977年《苏联宪法》第49条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向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出改进其工作的建议并对工作中的缺点提出批评的权利。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批评权是公民监督政府和国家公职人员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许多国家宪法和法律都高度重视公民的批评权,或者是同公民的其他参政权如请愿权、申诉权结合在一起加以规定,或者是将批评权列为一项单独的参政权,并赋予批评权独立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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