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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资金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45页(446字)

又称“票据资金关系”。存在于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的,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关系。在使用汇票、支票的过程中,存在票据资金关系。本票因是自付证券,所以不存在票据资金问题。在实务中,汇票的资金关系通常是具有委托合同性质的承兑协议;支票的资金关系通常是支票使用合同关系。票据资金所体现的关系是民法上的关系,而不是票据法上的关系。票据资金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的效力不产生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来自其所持有的票据,与出票人是否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与否并无关系。无资金关系而签发票据,其票据并不因之无效。出票人不得以已经供给资金给付款人为由,对抗持票人的追索。汇票付款人虽享有资金,但并无票据法上的承兑或付款义务,但如果已经承兑,虽未收到资金,仍须承兑承兑人的票据责任。承兑人如果未受领资金而付款,对于出票人只能依民法关系请求补偿。票据资金与票据原因并无关联,付款人或承兑人不属于原因关系当事人,因而不能利用票据原因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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