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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47页(1072字)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实质是受法律平等保护、在法律面前的法律人格平等以及依法享有同等对待的权利。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重要基础和内容。平等权概念起源于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英国思想家洛克以“自然状态”为出发点,认为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平等的“自然状态”之中。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然权利,其中首要的就是平等权。在人类进入有法律的社会之后,要使社会秩序井然,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得到可靠的保障,不仅政府要执行法律,而且人人都要执行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条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93年《法国宪法》将平等权原则明确化、具体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的几个重要的人权文件都将平等权作为首要的人权加以保护。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序言规定,“兹鉴于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第1条规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为平等”。第2条规定,“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份”,“且不得因一人所属国家或地区之政治、行政或国际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地区系独立、托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权上之限制”。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平等权的规定,强调“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尊重并确保所有境内受其管辖之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约所确认权利”。第14条规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属平等”。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各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普遍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重保护公民的平等权。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平等权在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公民的法律身份和法律人格平等。公民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信仰等因素而被区别对待。(2)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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