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院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49页(367字)
指某些两院制国家议会下议院的名称,和“贵族院”相对称。起源于英国。在1343年英国国会分为两院:即平民院(下议院)和贵族院(上议院)。它们都属于封建等级代表机关。平民院因为是由郡和城市选出的骑士、商人和市民代表等组成而得其名。后来一些民主共和制国家改称为众议院。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以平民院作为主要阵地,与国王及封建贵族进行长期斗争。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公布的《王位继承法》,都确认国会为最高立法机关,享有决定预算、王位继承、监督政府和提出弹劾的特权等。平民院的权力逐步扩大,如1911年英国《议会法》明文规定:扩大下议院即平民院的权力,使其享有通过财政案、公共议案、提出其他修正案等权力。平民院的议长有权在上述各法案上签具证书。平民院的议员由选举产生,任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