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50页(587字)
在招标行为中依法承担评标工作的组织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不得少于5名,并且须为奇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须符合如下资格:(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2)须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设定的专家库的成员;(3)不得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具体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由招标人或经招标人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评标委员会拥有如下职权:(1)独立展开评标工作;(2)在不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限度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3)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4)经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5)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决所有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负有如下义务:(1)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2)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在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时,负有说明和回避义务;(4)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5)保密义务,即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