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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消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53页(772字)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不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是否附有期限或者附有条件,均可不依破产程序而以破产债权抵消其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的权利。它是为简化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利益而特别规定的制度,但仍然是民法上的抵消权在破产法上的扩张适用。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破产抵消权有三个重要特征:(1)它只是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非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的相对人均不得主张破产抵消权,主张抵消的自动债权以破产债权为限;(2)它不受债权的给付种类、所附期限及所附条件的限制,只要是破产债权均可以主张抵消;(3)可抵消的受动债权只以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为限,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才对破产人或破产财团负债,不得以其破产债权相抵消。破产抵消权使个别破产债权人的受偿地位优先于一般的破产债权人,因此不能不对破产债权人行使抵消附加相应的限制,下列四种情形下的负债或取得之债权,不得主张破产抵消权:(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所负的债务;(2)债权人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而取得之债权;(3)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或者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取得债权;(4)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而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依破产法可主张抵消的债权,不论自动债权还是受动债权,若有民法关于禁止抵消的情形存在,仍不得抵消。破产债权人行使抵消权的相对人是破产清算人,若对抵消的行使发生争执,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是破产债权人行使抵消权是否应申报债权,有的国家规定应申报,有的国家规定不必申报。行使破产抵消权应以等额抵消为原则,超出抵消额的自动债权或受动债权,均不因破产债权人主张抵消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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