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破产溯及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60页(719字)

又称“破产宣告的溯及效力原则”。破产不溯及主义的对称。破产宣告剥夺债务人管理处分其财产的效力,溯及于破产宣告前临界期间内债务人的行为而使之归于无效的立法原则和学说。它是为防止或纠正债务人的不良行为,实现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宗旨而创设的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破产人在破产临界期间内就已丧失管理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其所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然归于无效,因此转让的财产重新回归破产财团,由债权人公平受偿。英国、法国、西班牙、加拿大等国的破产法采用破产溯及主义。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前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上条也采用了破产溯及主义。破产溯及主义的适用受时间、客体及地域范围的限制:(1)它以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间为时间界限,在此期间外的破产人的任何行为均不受其影响;(2)它以破产人在破产临界期间内所为损害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作为效力溯及的客体,即破产人诈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中国则只限于《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行为;(3)它只能及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范围内所为的诈害行为。破产溯及主义起源于英国法。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间内的诈害行为,英国法院先是以判例认定其违背诚信原则而无效,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了破产宣告的溯及效力原则,最终明文规定于1914年破产法律。英国法律创造的破产溯及主义先例,不仅影响了法国、西班牙的破产立法,而且被英美法系众多国家所普遍接受。

上一篇:破产属地主义 下一篇:法律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