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芬道夫,S.V.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71页(748字)
【生卒】:1632—1694
【介绍】:
德国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以研究自然法和国际法着称。他的着作有《法学要论》、《自然法和国际法》、《人类的和公民的职务》等。普芬道夫的法学思想折衷了霍布斯和格劳秀斯关于人性的不同解释。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的,当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时,处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中。普芬道夫在吸收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部分观点之后认为,人兼有自然所赋予的利己和社交两种本性,既是自然世界又是道德世界的参与者。他赞同霍布斯等的绝对主权说,承认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又赞同格劳秀斯等的有限制的伦理主权说,不承认国家主权对人民的生活和行动有绝对支配的权力,目的在于调和当时德意志各邦的专制政治和在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影响下产生的要求个人自由的精神。普芬道夫认为,有两个基本的自然法原则,一是力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二是决不扰乱社会的安宁。二者又组成一个基本准则,即每个人都应当积极保护自己从而使整个社会不受干扰。从上述第二个原则中又派生出另一个原则,即任何人对待他人,都不应当使他人感到自己的平等权利受到侵犯。这一原则又可分为以下许多原则:不伤害他人人身,不篡夺他人财产,不违约,应赔偿因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等。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由与平等的自然状态中,为了保障安全,通过两项公约建立国家:一项由人们相互协议放弃自然的自由权而进入社会的共同体,并作出决定规定政府形式;另一项由统治者(君主)与人民协议,君主承担维护共同安全的义务,人民承担服从统治者的义务;统治者受自然法约束,但由于缺乏强制执行的机构,这种约束是不完全的,只有上帝才能施加制裁;在一般情况下,臣民无权反抗君主违反自然法的行为,但在极端情况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