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法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73页(1476字)
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当代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由于英美法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伴随英国近代以来对外扩张和殖民统治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分布于世界各地。欧洲有英国(苏格兰除外)、爱尔兰;美洲有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大洋洲有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有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非洲有冈比亚、尼日利亚、加纳、肯尼亚、乌干达、赞比亚等。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虽然不能完全划归普通法法系,但其法律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普通法法系的影响。德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家虽然原本都属于大陆法系,但由于二战后美国的占领,其法律制度也受到普通法的影响。根据各地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对英国普通法的接受程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殖民地社会尚未进入文明时代,在殖民者到来之前,该地区没有国家和法律,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洲的前英国殖民地属于此类。在这些地方,随着殖民地的建立,英国普通法便被带入,在适用过程中,除了根据当地的社会和自然条件进行某种修改,并没有遇到大的阻力。二是殖民地原有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已有自己的法律制度。那些曾经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非洲国家属于此类。英国法在这些地方的传播遇到了一些阻力。三是殖民地原有的文化较为发达,在被英占领前已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加拿大和印度就属于此类。加拿大在成为英国殖民地前,曾长期作为法国的殖民地,法国法律在那里已实施150多年;印度则有自己发达的宗教文化、法律体系(包括伊斯兰法的影响)。在这些地方,英国法的输入经历了更长的时期,遇到了更大的困难。普通法的主要特点有:(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普通法法系在形成和发展中,是以英国为中心向世界各地输入的,在传播方式上呈放射状,与民法法系的传播方式形成鲜明对照。(2)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这是普通法法系区别于民法法系以及其他法系的突出特征。以遵循先例原则为核心的判例法,形成与发展须具备以下条件:统一的司法体系;等级式的法院结构;司法判例及时准确的汇编公布并具有约束力;较强业务能力和道德素质的法官。(3)法官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重要作用。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立先例;即使有先例,法官也可以结合案情通过区别的技术,对先例做出某种新的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因此,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律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4)体系复杂,分类独特。判例法与制定法并存,古代法与现代法同时有效,使得普通法法系的体系显得十分复杂,况且,判例法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普通法法系的分类不像民法法系那么系统,没有独立的民法部门,只有分立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以及信托法等划分。(5)重程序。普通法产生和发展都以程序为中心,中世纪时的诉讼程序表现为以令状为基础的诉讼形式,不同的令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和诉讼技巧,当事人通过选择适当的令状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实体法则隐藏于程序法当中。(6)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普通法法系的许多概念术语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它与独特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其中许多术语在其他语言中无法找到相对应的概念,如侵害(trespass)、信托(trust)、约因(consideration)、财物委托(bailment)等。在制作判决的技术风格上,普通法法系的法院判决以运用归纳法为特征,每个判决都类似一篇法律论文,详尽阐述判决理由;判决以法官的个人名义分别作出,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但不同意见也会在判决汇编中得到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