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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76页(778字)

又称“七去”、“出妻”。是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丈夫一方离弃妻子的七种法定理由,属于男子特有的离婚专权。七出源于礼制,并被以后的律令充分肯定。《大戴礼·本命》有“妇人有七去”的说法,民间称“休妻”。汉、唐律和以后的封建法律,都明确地规定“七出”是男子离婚的合法理由。“七出”的具体内容有以下方面:(1)无子,指女方不生男孩,绝了丈夫家的后代,违反了婚姻传宗接代的宗旨。(2)淫,指女方不守贞节,会紊乱丈夫家族血统。丈夫可以娶妾,但妻子对丈夫必须绝对忠实,一旦违反这一义务,被视为“淫”,这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对男女两性实行的双重标准。(3)不顺父母,指公婆对女方不满意。即使妻子没有过错,只要公婆对媳妇“不悦”,就可命令儿子休妻。(4)妒,指女方有嫉妒行为,嫉妒丈夫娶妾蓄婢。(5)恶疾,指女方患重病,易传染丈夫和丈夫家族人员。(6)口舌,又称“多言”,指女方多嘴多舌,容易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家庭和睦。(7)窃盗,指女方有偷窃行为,包括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拿取家中财产,因为妻子没有财产权利,未经丈夫许可不得拿走处分家中财产。妻子触犯以上任何一条,不需经官府,丈夫就可休弃妻子。依法律规定,丈夫出妻应以书面形式为之。在秦代,凡“弃妻不书”者科以罚金;在唐朝,出妻不仅以书面形式作出,较郑重的还应由男女双方及邻里在上面署名。妻子无权辩解,不得提出异议。中国古代婚姻和家庭一贯奉行男性权利本位原则,由于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伦理法律标准是双重的,丈夫是权利主体,妻子是义务主体,妻子对丈夫惟有被动屈从。大多数学者认为,“七出”属于男子的特权,妇女只能作为被遗弃的对象,而无离婚的权利。但是,也有少数学者认为“七出”是对男子离婚的限制,丈夫在七出之外不得随意遗弃妻子,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是对妻子婚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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