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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84页(305字)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方的起诉而停止执行。这是由行政行为效力先定规则决定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合法有效,对行政机关和相对方都具有约束力,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撤销其效力。因此,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之前,行政行为被推定为有效,相对方的起诉不能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以下例外情形:(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停止执行;(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停止执行的,可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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