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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法之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11页(545字)

清末修律过程中发生的“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争论。礼教派坚持以礼教作为修律的指导思想,认为中国传统法律的条款、体例可变,但本质与精神不可变。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张之洞、劳乃宣。法理派主张吸收西法,而删除旧律中一些关于礼教方面的条文。其主要代表人物是伍廷芳、沈家本。《新刑律草案》完成后,礼教派指责新草案中删除了有关礼教的条款,尤其是“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在旧律中为重罪,而新草案却只字未提。他们要求礼律一贯,恢复旧律中的有关礼教条文。法理派对礼教派的指责给予了回击。他们认为“无夫奸”只是事关风化,而礼与刑自是两事,对“无夫奸”者应予以教育,而不是刑事惩罚。故“无夫奸”不必编入刑律中。礼教派认为法律与道德互为表里,礼与刑不可分割。中国与西方不同,礼为刑之本,中国制律必须以本国国情为基础,因此“无夫奸”必须编入刑律中。在“子孙违反教令”问题上,法理派认为此事属家庭教育范畴,“无关于刑事”。礼教派则认为:此事并非如此简单。中国自古便有“不孝之刑”,俄国刑法也有“呈送忤逆之条”。争论的结果是双方各自作出了妥协。《新刑律草案》改为《大清新刑律》,引进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和条款,有关礼教内容写入《暂时章程》中,亦作为正式立法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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