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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12页(626字)

指负责进行清算的个人或组织。中国民法通则称之为清算组织。清算人是清算法人之代表及执行机关,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他与清算前法人董事享有同一法律地位。关于董事之规定,在不违反清算目的之限度内应准用于清算人。根据现代民法,清算人可分为三种,即法定清算人、选任清算人和指定清算人。所谓法定清算人指法人解散以后,其财产之清算由董事为之。所谓选任清算人指如果法人章程或大会决议选任董事以外的人为清算人,则此人即为选任清算人。所谓指定清算人指不能根据法定清算或选任清算确定清算人时,可以由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指定清算人。根据中国民法通则,清算组织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和有关人员组成,因此,不同于现代民法之规定。清算人的职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清算法人决定意思,为清算法人之代表并执行清算法人事务。原则上讲,清算人为了处理清算事务,享有决定法人意思的权限,在执行法人事务时,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但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对于法人事务的执行而言,清算人的职责包括了结现务,即法人于解散前已经着手而未完成的事务,清算人已予了结;收取债权,即属于法人的债权,应由清算人悉数收取;清偿债务,即法人对他人所负债务,应由清算人予以清偿;移交剩余财产,即清偿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清算人应负责移交给有权获得此财产的人。清算人完成上述清算职责以后,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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