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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抵押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30页(349字)

又称“准抵押权”。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权。在传统民法中,不动产抵押权是抵押权的常规形态,权利抵押权扩张了传统抵押权的范围,是抵押权的特殊类型。作为权利抵押权标的的权利,主要是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渔业权等用益物权。以采矿权、渔业权等特别法上的物权为标的的权利抵押权,应当适用采矿法、渔业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其他权利抵押权则应当准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在中国民法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过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之上,可以设定抵押权。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交易机制,不能成为抵押物。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的替代品已经成为实践中极为重要的抵押物,故权利抵押权在中国民法实践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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