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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41页(400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行政管理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干扰行为,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后果。(3)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4)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28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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