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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44页(555字)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某些区域及其资源属于人类所共有,任何国家、法人或自然人都不能将它们据为己有。它是近些年来国际法上产生的一个新概念。1967年8月17日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帕多(ArvidPardo)向第22届联合国大会建议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视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1970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均指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对该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应受国际制度的管制,为全人类谋福利并应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需要,由此所得的利益由各国公平分享。该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任何国家不得对该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不应将该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1979年的《指导各国在月球或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规定,月球和太阳系内地球以外的其他天体及它们的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一俟月球或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即将可行时,将建立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此种制度的宗旨为:有秩序和安全地开发资源;对资源的合理管理;扩大使用资源的机会;缔约国分享资源所带来的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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