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46页(843字)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决定将各行署原有审判机关的名称统一改为“人民法院”。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条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1951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在全国设立人民法院。当时设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民族自治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级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行三级两审制、陪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行公开审判。在当时,人民法院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人民法院的行政事务受司法部领导。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设置、任务、审判制度等方面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后者,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此外,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此后,这一组织体系在历次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都得以肯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同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对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在审理案件时,实行两审终审制、合议制、独任制、陪审制、辩护制、回避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和某些特定案件外,人民法院一律公开审判。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