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48页(550字)
指从公民中依法选举产生参加法院审理案件的人员。在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应视案件的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提出意见之权。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了规定。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1996年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申了宪法和法律有关人民陪审员的规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包括审阅案卷,调查研究案情,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审查各种证据,出庭审判案件,参加对案件的评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判决书上签名。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