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59页(1371字)
在法定范围内,身体和行动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非法侵害的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安全地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家庭生活的保障,也是公民得以行使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前提。人身自由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公民能有何种程度的安全感,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人身自由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要求获得个体人格独立的过程中提出的。在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共用20个条款来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享有保护其人身、住所、文件与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亦不得颁发搜查证、拘捕证或扣押证,但有可能的理由,有宣誓或郑重声明确保,而且具体指定了搜查地点、拘捕之人或扣押之物的除外。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明确地在宪法中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该宪法第114条规定,人身之自由不得侵犯。凡用公共权力以妨害或剥夺人身之自由者,惟依法律始得行之。凡被剥夺自由之人,最迟应于翌日受到通知由何官署、以何理由下令将其自由剥夺,并应授予其人以机会,使对于被剥夺自由提出抗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对人身自由作了明确的肯定。该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第4条规定,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和侮慢之待遇或处罚。第9条又规定,任何人不容加以无理逮捕、拘禁或放逐。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人身自由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第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置或惩罚。非经本人自愿同意,尤不得对任何人作医学或科学试验。第8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及奴隶买卖均应禁止。任何人不得使为奴工。任何人不得使服强迫之劳役。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身体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无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自由。中国在宪法和法律中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给予严格的法律保护。《宪法》(1954年)第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1982年)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或诬告陷害。第39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人身自由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内容主要有:(1)任何公民,如果没有做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应不受任何刑罚。(2)公民如果触犯了法律,应由有逮捕、拘留、扣押和审判权之机关来处理。(3)对于任何公民,即使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也不准施行肉体或精神惩罚。(4)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住宅除依法搜查外,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5)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6)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