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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质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61页(600字)

被一方劫持、拘留、扣押以迫使第三方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人。被扣作人质者可以是一个人、若干人或一群人,可能具有官方身份或不具有官方身份。扣押人质者也可能是具有官方身份或不具有官方身份的个人、若干人或一群人,为了自己或他人利益而劫持人质并以杀死、伤害、继续扣押为威胁以迫使第三方接受某项条件。拘押人质的行为可发生在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也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国民之间,是未经所在国法律许可通过使用武力、诡计或欺骗等手段实施从而违背被扣作人质者个人意愿的非法行为。劫持、拘押人质在战时和平时都有发生,其历史非常久远。近代以来,战时拘押人质或是为了使敌方武装力量遵守战争规则,或是为威吓占领区人民,阻止其武装抵抗或破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原因,劫持人质的情形不断发生,并成为恐怖主义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战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把杀害人质视为战争犯罪行为,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也把恣意处死人质作为违法行为惩处。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明确规定禁止拘捕人质(第34条)。60年代以来,国际上制订了一些防止和惩治劫持人质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重要的区域性国际公约主要有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和1976年《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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