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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之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64页(363字)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给付的债。如原定给付一匹,但也可给付200元。再如日本法上的地租债务,既可交纳所种植的实物,也可以年末行情换算支付金钱。任意之债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对其性质有争论,有人主张为代物清偿之债,其中用其他给付代替原给付的权利为代用权,代用权的性质是补充权,如原给付已不可能,其他代替的给付也不再需要,这是因为任意之债仍是单一之债。依照何方当事人享有代用权,任意之债可划分为:1.债务人任意之债。债务人享有代用权,可不经债权人的同意而用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替代给付完成,债权即消灭。2.债权人任意之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用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但如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替代给付不可能时,债权人的代用权就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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