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64页(509字)
又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外交、领事机构对本国的公证文书或发往本国使用的外国公证文书或其他公证文书上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鉴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使在一国境内已公证证明的文件能为另一国境内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后者怀疑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其效力。认证的一般程序是:甲国的有关机关(多为外交代表机关)认证证明甲国公证机关的印章或其负责人的签名是否属实,而乙国的有关机关(亦多为外交代表机关)认证证明甲国认证机关的印章或其负责人的签名属实。中国办理外交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中国驻外使领馆、代办处以及驻有外国领事馆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的手续是:由中国公证机关颁发而到外国去应用的公证文书,由公证机关代当事人经中国外交部门认证后,转文书使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也可经中国驻文书使用国的使领馆认证后,再申请该国外交部认证。凡是外国公证机关发出而需在中国境内应用的公证文书,其认证手续与中国同。根据维也纳领事公约和国际惯例,国家间可以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