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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程序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65页(657字)

日本于1964年拟定行政程序法草案,之后于1983年、1989年、1991年7月及11月先后草拟行政程序法纲要案,最后于1993年11月12日颁布了现行行政程序法,199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日本行政程序法的通过是美国高压政策的结果,因此,1993年的法典只有6章38条,较之1964年拟定的3章168条的行政程序法草案,减少了许多。日本《行政程序法》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法令、处分、申请、不利益处分、行政机关、行政指导、申报”7个概念作了统一定义。(2)将行政处分分为对申请的处分和不利益处分两种,规定了各自适用的程序。其中不利益处分程序是日本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益处分时,应将预定的处分内容、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的法律通知相对人。对撤销许可等剥夺资格或地位的重大处分,采取听证程序;其他处分,则采取给予辩明机会的程序。(3)行政指导是日本颇具特色的制度,法典规定了行政指导的一般原则、方式,有关申请和许可的行政指导等。日本《行政程序法》的特点有:(1)行政指导制度化、法律化。使行政指导透明公开、避免黑箱作业,是日本制定行政程序法的主要目的。日本的这一做法对其他亚洲国家产生影响,韩国1996年《行政程序法》也规定了行政指导内容。(2)将行政处分分为对申请的处分和不利益处分,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3)对适用范围作了大量限制性规定,如第3条专为适用除外规定,多达16项,从而大大限制了行政程序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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