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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宪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80页(399字)

实行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它们彼此独立,互相制衡的国家宪法。以宪法确定的国家政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三权宪法是根据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制定的。一般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内阁(或总统)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突出三权独立,三权制衡。三权分立学说曾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思想武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它订入宪法,作为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先后确认这一原则,成为美洲和欧洲最先出现的三权宪法。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进一步强调分权制度的重要性,几乎成为后世资产阶级制定宪法的共同依据。现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基本上都属于三权宪法这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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