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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89页(599字)

已经被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在使用中不加以注意,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当做通用商品或服务名称使用,而企业又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致使最后演变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失去了作为注册商标的基本条件的现象。商标“淡化”理论是针对驰名商标保护而提出的,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有的国家将其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的国家通过实际案例,对于“淡化”行为加以禁止,有的国家则援引民法损害赔偿原则来限制“淡化”行为,还有的国家对“淡化”专门立法。“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将驰名商标用于完全不同于原商标保护范围的商品或服务。(2)将驰名商标作为普通商品名称或通用用语广为宣传使用,例如在字典、百科全书或类似的着作中把驰名商标作为普通商品名称加以介绍和利用;在自己的广告宣传中借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通用用语,这种做法有可能引起驰名商标向商品名称或通用用语转化。(3)以其他方式曲解、丑化他人的驰名商标。对于“淡化”行为的禁止规定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条件地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范围。(2)把“淡化”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禁止。(3)把“淡化”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标法中加以禁止。(4)把“淡化”行为作为一种民事侵权、损害行为,援引民法加以禁止。(5)制订专门的反“淡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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