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91页(187字)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1条所确定的保护商标的一个原则。其内容是: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中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临时保护期限不能长于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商标的优先权期限6个月。在保护期限内,展品所有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要以展品公开展出日作为优先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