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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96页(716字)

依法定程序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提出商标异议的程序即商标的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商标法中设置了这一程序,不论是采用登记制的国家,还是采用审查制的国家。设置异议程序的主要目的,是避免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商标权发生冲突,或者给公众提供一个尽早解决冲突的机会。对于采用登记制的国家,异议程序的设置起到了对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弥补作用。异议程序的设置分为两种类型,大多数国家将异议程序设置在注册商标申请公告之后、注册之前,个别国家设置在注册公告之后(如美国、瑞士等国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异议期一般为公告后1-3个月,美国为30天(还可以提前申请宽延30天,经专利商标局长同意,可以宽延若干次),英国为1个月,日本和法国为2个月,德国和瑞士为3个月。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为6个月。关于异议人的资格,各国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作特殊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这类国家比较多,美国、英国、日本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都属于这一类;另一类是有特殊限制,但是具体到各个国家,又有各种不同的规定,法国规定只有在先申请人、在先注册人、优先权人、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专有权的独占许可人可以提出异议,而德国、瑞士规定只有在先商标所有人可以提出异议。对于异议理由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一种是规定较宽,只要证明新的商标注册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即可提出异议,可以涉及到在先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涉及到未注册商标或厂商名称,采用这种规定的有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另一种是规定较窄的,仅限于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及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等,这类国家有德国、法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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