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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01页(598字)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专用名称的总称,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记。商品通用名称属于公有领域,大家可以公用,不能作为商品商标注册,也不能被某个企业或个人独占使用。商品专用名称又称为商品特有名称,可以属于专有领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对于商品专有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有利的方式是把具备注册条件的商品专用名称注册为商品商标,依据商标法给予保护。其次,可以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专用名称给予保护,这种保护力度当然弱于商标保护。此外,还可以借助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间接给予保护。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商品专用名称,可以申请并获得商品商标注册,而且最好作为商品商标注册,这样有利于保护商品专用名称。这种现象在化学制品,特别是化学药品领域最为流行,大部分化学药品除了通用药品名称以外,都有厂商以商品商标注册的商品专用名称。有些企业创造的商品专用名称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该名称中包含有商品原材料、性能、特点、质量等描述用语或用意,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但是,经过相当长时期的使用,这些商品专用名称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第二含义”,也就是当提到这些词语时,相当多数的消费者想到的并非只是这些词语的原意,而且还有该企业所生产的这类商品,此时,该商品专用名称如果还没有演变为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则可以申请注册为商品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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