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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标记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08页(373字)

又称“商业标识”。即用于商业活动的标记。分为通用商业标记和专用商业标记两类。通用商业标记是指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用于商业的特殊的、共用性标记,如剧毒标记(骷髅头像)、防潮防湿标记(雨伞符号)、易碎标记(玻璃酒杯)、防止倒置标记、防火标记、商品通用名称等,称为商业共用标记或商业通用标记。这种标记属于一种标准记号,大家都可以使用,不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主要用于提示人们在商品的运输、存储、保管、使用过程中所应注意的事项。专用商业标记是指那些在商业活动中被特定经营者占有和使用的特殊标记,大多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独占性,如商标、商标标识、商号、企业名称、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商品专用名称、商品化形象等。使用这类专用商业标记,一般须经专用商业标记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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