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账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11页(768字)
商事主体用以表明其营业状况及财产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广义的商业账簿,包括商事主体基于法律和自己的意思制作的一切账簿。商事主体制作商业账簿具有以下意义:(1)对商事主体自身而言,制作商业账簿可以了解其自身的营业状况和财产状况,并以此作为计算盈亏、分配利润的依据;(2)对于商事主体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言,是了解企业资信状况的渠道;(3)对于政府而言,则是对企业实施公权监督并确定企业税收的依据。商业账簿包括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又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分录账和备查登记簿等;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等。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商法典通常对于商事主体履行商业账簿的义务及内容、违反商业账簿制作义务之法律后果以及法律诉讼中商业账簿的出示义务及证明力诸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没有独立商法典的国家,商事主体制作商业账簿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通常在商事主体法、会计法、税法以及证券法中作出分别规定,各国企业破产法中,通常对未依法制作商业账簿的商事主体及有关当事人课以严格的法律责任。在中国,商事主体制作商业账簿的义务就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各类税收的单行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商业账簿通常包含着商事主体的商业秘密,因此商业账簿所应当公示的内容,通常因企业的形式不同而异。如合伙企业,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查账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则仅有监事拥有查账权;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则依证券法须对投资者披露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税务机关、检察机关依职权查阅企业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同时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