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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保全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23页(470字)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与国内财产保全相比,涉外财产保全有如下特点:(1)涉外财产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2)涉外诉前财产保全后的起诉期限较长,为30日;(3)法院对决定保全的财产,认为需要监督的,应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防止转移财产,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涉外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发布扣押令,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也不排除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这里所说的财产,主要是指船舶、航空器、车辆及其他财产。法院既可以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对其使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所提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应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在下列之一的情况下,法院应发布解除保全措施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1)利害关系人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30日内不起诉的;(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3)受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实施财产保全的原因已消灭或审理后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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