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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管辖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24页(598字)

指一国司法机关对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民事案件受理、裁判的权限。各国一般都依据主权原则和国际惯例解决涉外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案件,通常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本国司法机关有权管辖任何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案件的审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涉外刑事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事案件,中国《民事诉讼法》以整章作了特别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即适用协议管辖。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同意协议管辖。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即适用专属管辖,任何外国法院无权管辖这三类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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