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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33页(545字)

在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交一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有两个: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都成立于1954年,并且在中国长期的涉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以仲裁的方式,介入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该两个机构现在都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民间性质的、常设的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要管辖中国与外国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主要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合作生产、技术转让、金融信贷、财产租赁、融资租赁、货物买卖、补偿贸易等方面的经贸关系中发生的纠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是:(1)关于海上船舶相互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报酬的纠纷;(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设或设备所发生的纠纷;(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纠纷;(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纠纷;(5)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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